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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9-12-24 10:11:37 人气: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8月12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长春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提高公民的社会文明意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进一步推动创“三城”活动的深入开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现代化文明城市,创建全国卫生城市、省级文明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监督执法检查指导城市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和市城管监察支队是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以及执法监察的专业机构。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以及对各区环卫专业管理机构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市城管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综合巡察、监督检查。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城管、建设、公安、工商、市场发展中心、交通、卫生、民政、文化、旅游、国土、环境保护等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职责,按照各自分工,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主要包括:1.施工现场和违法建筑,由市建委负责;2.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车辆的乱停乱放和生活噪音,由市公安局负责;人行道车辆的乱停乱放由市城管局负责;3.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集贸市场、摊点群、早市、夜市和其他固定摊贩,由市工商局或市场发展中心负责;流动摊贩由市、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工商、公安部门配合;4.沿街乞讨人员、精神病人等的救助,由市民政局负责。
五、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区城市管理局是本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删除第三款。
六、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市内车辆清洗站(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沙)设施。禁止在街道两侧随地清洗车辆。
七、将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在市区设置户外广告的。” 删除第十五条第(五)、(六)项。
八、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 将第二款修改为:“经批准设置的临时集贸市场、摊点群、早市、夜市,应当在划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从事经营活动。市场发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做到设施统一、整洁,划行归市。
九、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行人、车辆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人车分流,各行其道。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必须按照公安、交通等部门的规定运行、停靠。在市区街道两侧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和存车处,须经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地点应适当,不得妨碍市容和交通,车辆应当摆放整齐。
十、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街道的沿街门店和单位,一律实行卫生区清扫保洁责任制,并应与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十一、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不准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聚众娱乐、打麻将、打台球和进行其他妨碍市容和交通的活动。” 增加“禁止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作为第五款。 将第五款“禁止在市区的公共场所和街道焚烧树叶、杂物等垃圾”,改为第六款。
十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将第(一)项修改为:“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将第(十)项修改为:“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每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将第(十一)项修改为:“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将第(十二)项修改为:“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三、将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四、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十五、删除第四十五条。
十六、从第九条起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修改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附:《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5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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